法律界人士谈“私人侦探”
刘洪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洪——
通过规范管理使“私侦”合法化
4月8日,本报《众读者评说“私家侦探”》一文刊发后,当天,又有法律界知名人士来电,发表他们的看法。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洪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可通过规范管理,使“私家侦探”合法化。
刘洪称,类似于“私家侦探”的调查咨询类公司,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它能够始终存在着,就说明它有存在的社会基础。有社会需求,有关部门就要出台相关政策,通过规范化的管理使其合法存在。
刘洪认为,除国家执法机关才能侦查的各种刑事案件外,在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方面,有关部门应有所放开,让“私家侦探”去做。因为有不少民事案件,当事人往往因为自身能力的限制,很难取得有效证据。而取不了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极有可能遭到侵害。“私家侦探”合法化后,就可以协助或代表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取证。此举不但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案件得到公正判决。
鼓楼区法院副院长盛皓——
委托他人取证法律没有制止
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调查取证权时,可否委托他人或某个机构进行?昨天,鼓楼区法院副院长盛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公民因某种原因而委托他人或调查机构代为调查取证的,我国法律并没有制止规定,但受委托人取证要依法进行。
盛皓说,我国《民法通则》有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要举证,就要进行调查;不调查,就无法获取证据。合法的调查取证,应该说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如果公民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因为个人的时间、精力、能力等原因,可以委托他人或某个机构进行。但是,任何受委托人或机构,在进行调查取证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越权行使属于国家执法部门的权力,也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南京大学法学院青年学者单锋——
“私侦”取证具备“三性”就该采信
虽然“私侦”业务被国家明令禁止,但事实上不少调查机构却在悄悄进行。那么,由这些调查机构获取的证据,法庭应不应采信?昨天,南京大学法学院青年学者单锋认为,调查机构获取的证据,只要具备三方面条件,法庭就应该采纳。
单锋介绍说,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对偷拍偷录来的证据,应该说是有条件地接受了。虽然如此,他们所获取的证据,仍必须具备三方面条件,那就是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合法性,就是所获取的证据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关联性,就是所获取的合法证据,与法庭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关;客观性,也就是合法获取的证据不但与案件有关,也确实是客观真实的,而不是恶意捏造的。
单锋说,从这三个方面看,如果“私家侦探”也是如此取证,那么所取的证据就合法可信,当然可以提交法庭作为定案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