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访问方法
环猎证据调查网讯: 勘验鉴定之外,调查访问也是收集证据和案件线索的重要方法。在控告式诉讼制度下,办案者只管“坐堂问案”,根本谈不上去进行察访。后来,由于办案者有了主动去收集证据和查明案情的责任,于是调查访问方法日显重要。我国历史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调查访问经验。较早的调查访问是现场勘验时进行的现场访问,例如在《封诊式贼死》中,主持现场勘验的令史就曾询问当地治安人员和附近居民是否知道被害人死亡的时间,是否听到呼救的声音等。在《封诊式经死》中,办案人员则询问与死者共居一室的人是否知道死者自缢的原因。宋慈的《洗冤集录》也不乏关于调查访问的论述。例如,他认为,“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竞主,审问事因了…始同人向前看验。”他指出,“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复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他主张,“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这些关于调查访问的方法和人员分工等要求已经类似于现代侦查中的调查访问了。在我国历史上,司法官吏经察访而破获案件的例子屡见不鲜,而且随着经验积累,调查访问方法日趋多样,既有正面调查,又有所谓的“微服私访”;既有派人调查,也有亲自调查。
在古代调查访问方法中,秘密侦查方法的运用是非常值得人们关注的。古代的秘密侦查方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或鼓励“告奸”。这是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采取的措施。如《史记商君列传》中就记载了商鞅“令民为士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在欧洲,法兰西王国从13世纪也开始设置检察官,其职责之一就是听取私人有关犯罪的举报并进行调查。二是使用秘密侦查人员或者耳目。这种做法至少可以追溯到汉代汉武帝时,定襄太守义纵曾让有劣迹的人给官府当耳目协助侦破案件,“猾佐吏为治。”1750年英国地方治安法官亨利.菲尔丁建立的“鲍街侦缉队”以及美国的平克顿侦探公司则经常让专职侦探化装到盗贼出没的地方去察访和收集犯罪证据。三是“以罪犯对付犯罪”的模式。和凝、和山蒙父子所著的《疑狱集》记载了汉代长安京兆尹张敞“以偷治偷”的方法,利用贼首惩治贼众。法国19世纪初出现的“以罪犯对付犯罪”的“克多模式”可称之为这种侦查方法。此外,跟踪盯梢、狱内侦查等方法也获得一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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