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犯罪的主观方面
侵犯专利权犯罪的主观方面
侵犯专利权犯罪在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而没有过失的情况。而且,侵犯专利权犯罪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都不成为侵犯专利权犯罪的主观罪过。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了危害专利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对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笔者拟对假冒他人专利罪、假冒专利罪以及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的主观方面一一进行分析。
假冒他人专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假冒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危害结果,却希望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从认识因素上讲,明知的内容是行为人知道自己的产品、方法或者外观设计是他人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方法或者外观设计。“明知”的程度是行为人知道在自己的产品、方法或者外观设计上标注、缀附或者与该产品有关的广告中冒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或者专利权人的其他专利标识。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自己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十分清楚,而且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诸如在自己的产品、方法或者外观设计上标明他人已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标识和专利号,其意志因素是一种很明显的希望态度,不可能是放任。过失行为不能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所谓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凭借自己的自身条件和客观条件,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可见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既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首先行为人在自己的产品、方法或者外观设计上标明他人的专利标识时,肯定会预见到他人的专利标识权已经受到侵害,绝对不会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他人专利标识权受到侵害的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次,行为人在标明他人的专利标识,绝对也不可能抱有他人专利标识权未受到侵害的侥幸心理。因而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既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人为了追逐利益或者其他不良之目的,不可能对他人专利标识权受到侵害持听之任之的态度,故而假冒他人侵犯专利权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假若行为人自己拥有一项专利权,其在生产其专利产品后,在产品的标签上印制其专利号时,误将其专利号“96 X X X X X X”印制为“98 X X X X X X”,而此号恰为另一专利权人的专利号,此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没有假冒另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的故意,虽然客观上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但也不能构成犯罪。
各国(地区)专利法及刑法中对假冒他人专利罪的犯罪目的都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获取利益的目的,也有少数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声誉,破坏他人专利利益的目的而假冒他人专利。犯罪目的和动机在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时,并不影响定罪,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与假冒专利罪(冒充专利罪)都是为生产经营之目的而实施的侵犯专利权犯罪。为生产经营之目的便为非法实施专利罪与假冒专利罪(冒充专利罪)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和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因为,只有在这种犯罪中才包括有希望犯罪结果发生的特点。希望就是意味着行为人在一定的动机驱使下追求一定结果的目的。也只有这种针对犯罪结果的动机和目的,才能被认为是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①由此可见,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以及假冒专利罪(冒充专利罪)由于犯罪目的的存在,因而这两类侵犯专利权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对于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而言,其主观方面为明知自己未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仍然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就是:其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其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品的;其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VI其专利产品或者进VI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人通过实施上述行为,希望他人专利权受到侵犯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假冒专利罪(冒充专利罪)主观方面也只能是直接故意。首先,行为人明知自己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国家专利管理制度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次,本罪要求必须是为生产经营之目的而实施了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对于除假冒他人专利罪、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以及假冒专利罪以外的其他侵犯专利权犯罪而言,其主观方面也都是直接故意。例如,英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滥用专利局名义罪,其主观方面就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其业务点,或发出的文件中,或在其他情况下,使用专利局名义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国家专利管理制度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英国专利法中所规定的伪造专利记录罪、美国专利法中所规定的伪造专利特许证罪、法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擅自实施专利罪以及日本专利法中所规定的欺诈行为罪,这些侵犯专利权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由于这些侵犯专利权犯罪不像假冒他人专利罪、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以及假冒专利罪具有普遍性,因而笔者不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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