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反向工程”法律规制的指导思想——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自产生以来,一直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恪守着利益平衡原则,⑧衡平着知识产品生产者、传播者、承受者等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
“反向工程”是一种促进技术发展,衡平软件权利人与合法使用者以及软件权利人与公众利益的一项技术手段。采用“反向工程”来进行软件开发无疑会对原软件权利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威胁,但是,另一方面,采用这样的技术手段一来可以节约不少投资和时间,开发成本大幅降低,二来可以针对原有软件的不足推出更好的富有竞争力的替代产品,市场效益也更好。对软件“反向工程”限制太严格,便利了少数计算机大公司的技术垄断,不利于技术进步;对软件“反向工程”要求太宽松,也会打击原有软件开发商的创新热情,可能导致所有的开发商都不愿花巨大的成本在开发新的产品上。在确立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合法的同时也应注意利益平衡。
笔者认为,应当有限制的允许软件“反向工程”存在,关键要处理好三对矛盾:即技术垄断与知识产权立法目的的矛盾;软件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冲突;原软件开发商与“反向工程”开发商的利益冲突。但这些矛盾或者冲突在本质上就是公平与效率两对价值冲突在软件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问题,因为它总是在不同的领域表现出不同的冲突形式,然而冲突的最终解决都不可避免的要“回归”到这对价值冲突的解决上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在本质上来说是私权,知识产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民法范畴,是私法。但是如果将知识产权完全私有化,赋予生产者垄断权,虽然可以为知识产品的供给提供激励,但是由于垄断权的存在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行为,生产者就会极力控制知识的传播和利用,阻碍知识的扩散,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今天,必然会延缓社会的发展速度。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似可以认为知识产权也肩负着某种“社会责任”。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时,不仅应当强调个体之间的公平,还应当着眼于全社会的效率,这种价值在计算机软件保护这一特定领域,尤其可体现于对软件“反向工程”的法律调整中对待具体冲突的协调之上。
其一,技术垄断与知识产权立法目的的矛盾。有效的法律制度应该能够提供给人们一种进行经济行为的激励。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为知识的生产和供给提供激励。如果知识生产者的耗费得不到补偿,知识生产者的投人得不到相应的利益,那么知识生产就会因不具备健全的补偿机制与激励机制而萎缩。正如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所言: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_⑨
知识产权立法主旨是通过保护智力成果完成者及其继受者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禁止或者限制不劳而获,无价而取的“搭便车”行为,激励知识创新及知识扩散活动,推动科技进步,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
创新是人类发展中的一项重要过程,它促进人类的生产能力和文化的昌盛,也是人类追求知识扩展的核心所在,所以立法保护知识产权是有必要的。但是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若是过度严厉,反而会限制软件业的竞争甚至创新活动进而导致一定程度的技术垄断。所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建立在个人、他人和社会利益平衡的公平理念基础上,弘扬利益平衡。从全球范围内来看,从美国最先倡导的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到如今在其对软件可专利保护的倾向,已经导致贫弱国家无法享用到新科技的好处,进一步扩大了全球贫富国家之间的发展差距。例如微软软件系统已在电脑界逐步成为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反向工程”对小软件制造商来说已变得日益重要,毕竟它能确保这些制造商所生产的软件能兼容微软软件。假如有关协定日后经检讨后不准“反向工程”,那么具有竞争力的软件将会锐减,而且还可能造成全球电脑互不兼容的混乱局面。
版权保护制度需要在保护创作者的专有权与推动社会科技文化的发展这两方面找到一个平衡点。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中,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一方面应当适应网络环境的需要,适当扩大其保护范围和力度,另一方面则更应当适应普遍利益的需要,适当增加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恰是建立在这种考量的基础上,促进着版权“阻止对思想的垄断和鼓励思想的表达和出版,在维护作者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版权的社会目标”。⑩
其二,软件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冲突。“权衡公益与私权的关系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考量”。@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开发者的耗费得不到补偿,投入得不到相应的利益,那么软件生产就会因不具备健全的补偿机制与激励机制而萎缩,从这个角度来说,软件权利人的权利是应当得到一种激励机制保护的。然而,计算机软件作为知识产品具有非常明显的有益的外部性,外部性作为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不通过影响价格而直接地影响他人的经济环境和经济利益。当一个人掌握了更多的知识时,一般而言他的创造力和文明程度就会相应提高,会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显然,他的邻居和整个社会都得到了好处。如果整个社会成员都掌握了更多的知识,则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就会上一个台阶。@相反,软件的过度保护会形成不公平的垄断,有可能使软件权利人违背公平,滥用权利,全面压抑知识创新,以致阻碍文化产业的发展,阻碍社会进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作为对软件保护的例外,对社会来说是一种资源共享,是对于已开发的合法使用,可以避免全社会范围内的智力浪费。同时,如果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进入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之下,应当注意的是不能简单的肯定之,或否定之,而应当对其进行适当限制,以衡平社会需要与软件权利人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需要的冲突。也就是说需要处理好计算机软件作为知识的专有权与知识共享权的关系,离开了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的制度均衡,必然会出现对知识权利的滥用。
其三,原软件开发商与“反向工程”开发商的利益冲突。在信息时代,软件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对于企业的信息化和开展信息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于网络公司和软件企业而言作用更是重大。所以作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软件开发商,似乎都有一种倾向,那就是不愿意接受“反向工程”,甚至其对待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也可能采取排斥倾向。
然而计算机软件作为知识产品,具有历史承继性,众所周知,任何新知识都是在与已有知识的历史联系中产生的。当一个人面临新问题时,他首先要从先辈留下来的知识宝库中寻找可能的答案,或者从中获得富有启发性的思路,进而提出新的创造和新的解决方案。如果没有已有知识的积累,新知识产品也无从产生。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也是如此,采用“反向工程”这样的技术手段,对于在后的软件开发商来说,一来可以节约不少投资和时间的投入,令开发成本大幅降低,在某种程度上对打击软件盗版也可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二来在对原有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后可以针对其不足开发出更具竞争力的产品。
总之,不允许“反向工程”有限制的存在,就等于在计算机程序领域允许第一个进门的人回手把门锁上,将所有其他人关在“开发程序”的大门外;也就等于给了版权所有人一种类似垄断的权力,而非权利。@我们应当在利益平衡理念的指引下,允许其存在,并给予合理限制,协调好上述建立于公平与效率基础上的具体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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