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修改权的变迁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原有的软件保护模式因为在著作权法模式的自动保护原则下产生,计算机软件不必公开其源代码亦可以享受保护,然而这并不利于软件的全球性利用和进一步开发,因此在软件行业日益需要一种新的能够适应intemet特点的软件发展模式:在全世界范围内对所有人开放软件。而Linux操作系统就是在这种开发模式要求下产生、发展起来的,并迅速在近年来在市场中占据了不可忽视的地位,IBM公司就一向支持Linux系统,形成对微软公司软件行业垄断的抗衡,而我国软件市场也正在逐步向这种趋势迈进。
Linux是以源代码公开为整个开发模式的基础,这样就使得整个原始软件“暴露”在每一个程序员面前,接受质询、修改意见。计算机软件是一个大的系统,在传统的开发模式下仅仅靠个别的开发人员或者开发企业是远远不够的,不可避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其结果甚至会使用户对软件失去信心。而在Linux环境下,用户也成为了协作开发人员之一,因此有的学者认为Linux操作模式使得全球形成了一个软件发展的虚拟合作组织。
Linux的发放通常是使用GPL。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即通用公共许可,提出一旦软件开发者接受了该许可条款,明示将自己软件程序的开发源代码公开,使之成为自由软件,则就将不得再享有更改软件的“自由”属性,不再享有对其源代码的与现在计算机软件保护体系下同等的修改权。0同时它也传递给人们一个相对与 cop州ght的观念——copyleft:任何散布软件的复制板或修改版的人,都必须将作者赋予使用者的自由传递下去,任何使用者不得剥夺更下游使用者的自由。④即任何再发布这些软件的人,不管他们是否对软件进行过修改,都必须允许之后的用户享有进一步拷贝和修改的自由,从而保证所有用户都能享有软件的自由。
由此可见,在Linux环境下,对自由软件而言,已然表示作者放弃了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任何得到源代码的人根据许可条款都可以对程序进行自由修改、升级,但必须将程序的源代码和程序的修改者的源代码公开。而且根据GPL的规定,即使修改的作1日口构成了独立的作品,修改者也必须公开其源代码,也即其身份仍然是修改者而不是新作品的所有人,没有决定是否发表的权利,而只能履行必须发表的义务;④同样,在著作权法制度中,如果修改后的作品没有独创性,甚至改动很小,那么修改后的作品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抄袭”,即使在我国目前的软件保护中,也只有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才有法律赋予的例外必要修改权;但是对于自由软件而言,哪怕有最微小的修改,或者是复制,都不构成法律禁止的抄袭。
这里很明显存在一个权衡软件著作权人权利与全球人获取软件知识运用利益问题。作为衡量的理念,曾有人认为,作者的利益应当优于利用者的经济利益,意即认为,只要构成对作品的改动,就侵害了作品的完整权。但是,从著作权法的文义来看不能得出这样的优先关系;同时,从其立法意旨看,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与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并重。况且计算机软件除了具有作品性外还有其重要的工具性质,它同其他工具一样,需要全人类的智慧来共同推动其发展。另外,GPL保护公众获取知识的权利、促进文化的交流,进而在总体上促进知识的增长重要。予以为,正如推崇自由软件的人们认为,获得知识的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而无形财产权并不是人的基本权利,原有严格的保护体系干涉公众的自然权利,甚至从某种角度说限制了人类的创造力。Linux的盛行和越来越实用证明:我们必须相信人类理性与奉献社会的精神确实存在。其社群证明:尤其是在网络世界里。 Copyleft观点比Copyright更能集结众人之力,创造出更好的软件。另外,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与物权的客体具有不同的性质,具有无形性,对其使用、交流本身并没有对其造成什么损失,甚至会增值,@于此,微软因广泛应用而为人共识的强盛便是一个很好的实例。
从一个角度而言,Linux也并不是完全不保护软件最初著作权人的利益,就如同GPL第2版所言,其首先赋予了他们是否自愿公开、接受许可自由软件的权利,这是其不享有修改权的前提,另则,为了使得一个软件受到GPL的保护,其GNU首先就申明这个软件拥有版权,受到版权的保护;而对于后来的修改软件者,GPL同样保护其权利,认为修改人可以将修改权后的程序署名发布;再者,条款又规定GPL下修改软件不应损害原始权利者的名誉;如果自由软件的使用者愿意将程序的一部分结合到自由程序中,而它们的发布条件不同,则需要经过自由软件版权人的许可等规定。
结语
计算机软件保护是--+亟待研究、发展的体系,它需要综合各方面立法保护联合进行,同时衡量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而产生新的适应时代的方式。修改权从最初的对作品著作权人的几近绝对化保护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转让权和许可他人使用权,以及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必要修改权的授予,再到如今网络时代下的Linux系统的发展,由软件著作权人选择接受通用许可下的公开源代码,无疑正是国家乃至全球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一个缩影。通过本篇对修改权的分析,予以为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便是使人们相信无论从理论还是从现实需要看,对修改权的放宽限制措施是软件开发利用以及软件立法发展的一大趋势;而明确理解这一变化,对我国目前的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有着重要的前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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