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1-在他人专利产品上标注自己名称
案例评析 在他人专利产品上标注自己名称再次销售侵犯专利权的情形AWxMpepSrnE中国环猎侦探网
回显权诉北京快达节能技术
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快达公司)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案情摘要】
环猎商务调查机构讯:原告回显权经申请于1993年9月26日获得“汽车电动自动开闭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同年原告与北京调谐器厂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技术,北京调谐器厂提供资金、设备,设立北京市环球自动门制造厂(以下简称环球制造厂)。合作生产及经营汽车电动自动门。经专利权人回显权许可,该厂生产、销售专利产品。1994年5月,合同双方停止实际合作。此时,环球制造厂仍有未销售的专利产品107台。1995年2月17日,快达公司与环球制造厂签订“协议书”,约定环球制造厂向快达公司提供50台汽车门电动开关机,每台1100元,共计55000元,销售使用快达公司名义。此后,快达公司即开始销售专利产品。其所销售的产品上原有的带专利号的环球制造厂的产品标志被撕掉,贴有BKD-MI型汽车电动自动门开关机,北京市快达节能技术开发公司”的标签。后在对外广告上自称该产品研制单位,并继续从环球公司购进专利产品以上述方法销售。
原告获知此事后以被告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被告快达公司则辩称:其销售产品由北京市环球自动门制造厂购进,不构成侵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快达公司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生产制造并销售专利产品,侵犯了回显权的专利权,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快达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及销售侵权产品。
2.被告快达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回显权经济损失33000元。
3.被告快达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北京日报》上向原告回显权公开赔礼道歉。其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公开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快达公司承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点 评】
我国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已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就在于一方面专利这种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设计人通过自己的脑力劳动所得到的,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专利权人依法有权向社会公众表明自己的发明者身份。这既是对这种智力劳动成果的认可,又是对发明者身份的认可。另一方面可以令公众在购买或使用时明了该产品或方法的发明者、设计者,从而起到公示作用,以防止他人假借专利权人的名义,有保护发明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双重作用。作为专利权人有权行使这一权利,则任何不特定第三人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即未经许可,不得行使专属干专利权-参见:《知识产权纠纷与处理实用全书》,专利文献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437页。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六条 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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