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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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中的作用 清华大学、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
(以下简称机电部设计院)诉北京
威肯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威肯公司)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案情摘要】
环猎私人侦探网讯:“催化反应低温解吸除氧系统”(以下简称低温除氧系统)应用新型专利于1988年10月获得授权,专利权人是清华大学和机电部设计院,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一种解吸除氧系统,它由软水箱、除氧泵、水力喷射泵、混合管、解吸器、反应器、给水泵、气体加热系统以及相应的连接管道及阀门组成,其特征是上述的反应器采用3093催化脱氧剂及其相应的反应器,同时在解吸器与软水箱之间增设一条回水管,该管从解吸器中引出后直通到软水箱底部的除氧泵入口附近,并用管道将解吸器的底部与锅炉给水泵直接相连。其说明书载明回水管的作用是降低软水箱中的水的含氧量,以保证除氧水在软水箱氧量很大或水温很低时也能稳定达标,同时使软水箱起到给水箱的作用,以适应锅炉负荷的变化。
1989年8月清华大学又获得“活性反应烧芯加热式解吸除氧装置”(以下简称加热式除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该权利要求书载明:一种解吸除氧装置,主要由软水箱、除氧泵、水力喷射泵、混合管、解吸器、除氧反应器、热交换器、电加热器、给水泵、解吸器与软水箱之间的连通管、直接上水管以及其他相应的连接管及阀门组成,其特征在于上述的电加热器采用远红外线管线型电加热器并置于除氧反应器内,且与活性炭脱剂一起组成烧芯加热式反应器。1988年4月清华大学许可平谷康发厂使用其低技术。威肯公司于1991年从平谷康发厂购买了五套解吸除氧装置,又进行了销售,并打上“威肯公司制造”字样。1991年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专利设备的海达公司处购买了解吸除氧装置的零部件,并按专利技术方案的要求将其安装于清华大学的设备上,且标明“威肯公司制造”,并在其产品说明书中写明:我公司对清华大学的专利进行了深度的开发。
王绍康于1991年申请了补偿式除氧装置专利,该专利的特征在于在加热式除氧装置的热交换器的气体进口管路上并联一个压力补偿器。1992年以后,威肯公司开始制造销售王绍康的专利产品。原告清华大学和机电部设计院以肯威公司侵犯专利权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威肯公司侵权成立,被告不服上诉,后二审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点 评】
说明书是专利申请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文件,并且要求其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该规定不仅仅有利于专利技术的充分公开,而且说明书在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时起到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有争议的地方在于低温除氧系统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关于“解吸器与软水箱之间增设一条回水管”的规定,增设是从无到有的增设还是从一条到两条的增设,这直接影响着对威肯公司的行为定性,因为威肯公司生产销售的解吸除氧装置的软水箱与解吸器之间只有一条管道。但该管道起到的是上述两专利中具有的回水管的作用,与原告专利的说明书附图相比实际减少的是相当于上述两专利中处于关闭状态的故障备用管,故法院认定威肯公司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也涉及从属专利问题,它相对独立权利而言,是在原专利基础上的改进,并包括了原专利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在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实施其他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进行抗辩,主要应当审查原告所拥有的专利是原专利还是从属专利。如果原告拥有的是原专利,被告即使得到了从属专利权人的许可生产从属专利产品,由于该产品包括了原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仍构成对原专利权的侵犯。如果原告拥有的是从属专利,被告得到原专利权人许可,生产的仅仅是原专利产品,而该产品没有包括从属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被告并不成侵权;但是如果被告生产的产品也包括了从属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未得到从属专利权人的许可,被告与原专利权人均合同不能形成抗辩,仍构成对从属专利权的侵犯。威肯公司即使得到另一专利人王绍康的许可,由于王绍康的专利只是在清华大学的专利上增加一个压力补偿器,是清华大学专利技术的从属,威肯公司生产制造的并非仅仅是一个压力补偿器,而是带有压力补偿器的解吸除氧系统,故实施王绍康的专利技术仍不能排除对原告专利的侵犯。根据“低温除氧系统”专利和“加热式除氧装置”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可以认定后一专利是在前一专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它们均在软水箱、解吸器及锅炉给水泵之间设立了管道结构,使软水箱起到给水箱的作用,适应锅炉负荷的变化,同时也降低了软水箱中的含氧量。“加热式除氧装置”专利将3093催化脱氧剂的反应器改为内加热式的活性炭的反应器,以降低使用中的成本。威肯公司虽然实施的是“加热式除氧装置”专利技术,但实施“加热式除氧装置”专利有赖于“低温除氧系统”专利,侵犯“加热式除氧装置”专利权必然也侵犯“低温除氧系统”专利权,虽然“加热式除氧装置”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只有清华大学一家,但受侵害的权利主体和客体却是两个。案例评析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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