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产品说明书的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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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创皇之杰商用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诉青岛海信电器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案情摘要】
环猎调查网讯:原告北京中创皇之杰商用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下称皇之杰公司),于1994年4月在某杂志刊登一则介绍其客户某公司生产的收款机广告,其中配有如下约300字的文字介绍,大致是“某公司与皇之杰公司共同向商界朋友诚心推荐某收款机,该机采用开放设计、分体式结构、多种扩展选件、功能齐全、操作方便,既可独立运行,也可在网络环境下工作,适用于大中小型商场及单位,配以先进的全汉化软件系统,可实现各种经营管理目标。借鉴国外先进的收款技术,结合我国特点,具有直观的界面、方便灵活的操作等特点,时时为管理者提供任意需要的各种管理报告。可进行商场的进销、调存自动化处理,及时为决策者提供有效的数据资料。”同年7月,青岛海信电器公司(下称海信公司)在中国商报自动化专刊刊登广告,介绍其销售的AT&T环球资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AT&T公司)的系列电子收款机。该广告包括图形和文字,产品的文字介绍系海信公司提供。其中介绍某种电子收款机的产品说明书完全照抄上述皇之杰公司所登广告文字内容,仅将开头名称换成海信公司和AT&T公司。该广告于当年9月又刊登了一次。
1994年11月,皇之杰公司以海信公司、AT&T公司和中国商报社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诉称三被告所登广告剽窃原告广告文字部分,侵犯自己的著作权,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万元。被告海信公司辩称:原告广告词属商业描述,不具独创性,原告不享有著作权,同时两者收款机也不同,故不构成侵权。被告AT&T公司辩称:我公司未授权海信公司使用我公司名称刊登广告,其所登广告与我公司无关,故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中国商报社辩称:我报登广告符合有关行政管理规定,广告文宅.曲海信公司提供,我社不存在侵权行为,同时原告的技术性描述文字不具创造性,不存在著作权。
本案经法院调解,约定由海信公司在中国商报自动化专刊上向皇之杰公司致歉并支付诉讼费用,皇之杰撤回起诉。AT&T公司和中国商报社无异议。后海信公司如约履行,原告撤诉。【点 评】
一件作品有无独创性是其能否取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此有明文规定。独创性或原创性是指作品的完成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按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按既定的程序推演而来。本案争讼的产品说明书有无著作权,主要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产品说明书可分两种情况:一是纯事实信息阐述,此时,产品说明书和被说明产品的关系是一一对应的,几无作者的创造性可言,比如对操作规程的表述、统一的表格式描写等,故一般认为这.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不受保护,即使其有时在文字的选择及语句的排列上有一定的作者独立意志,也因假如对其保护将阻碍信息交流和科技发展而不应给予著作权保护。这在法理上有些类似于纯事实报道的新闻作品。二是产品说明书加入了作者主观评价甚至文学化的夸张用语(如纯广告),此时就应该认定作品具有创造性而受著作权法保护。
从本案的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内容看,有产品功能、结构、设计目的、适用范围及优点等,其着重对产品优越性的评价,而不是单纯的事实信息表达,并且在文字语句的运用、叙述层次的安排上都有自己的特点,应当认定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海信公司构成侵权,但原告利益损失不明显且难以量化,调解中未涉及此问题,海信仅停止侵权并道歉而已。
本案因调解而撤诉结案,赔偿损失问题已被回避,但假如判决结案,则必须要解决损失计算和赔偿问题,在此须注意的是,原告仅可主张产品说明书著作权被侵犯而产生的直接损害(显然这将很小,且无实际意义),还是同时可主张由此产生的与被说明的产品有关的商业利益损失,显然是个可争议的问题。我们认为这取决于原告的诉请和理由,如果仅从著作权角度起诉,那只能赔偿著作权财产权本身受侵害所产生的损失,如果进一步要求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商业利益损失,那原告还应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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